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8號
受 罰 人 江振雄
上列受罰人因
相對人佳浤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
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振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
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
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
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同意就任佳浤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此有就任同意書1份附於本院99年度司字第409號呈報清
算人案卷內
可稽,是其原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即99年6月30
日前完結清算,受罰人竟未於該期限屆滿前完結清算,亦未
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
期間,而遲至100年5月31日始
具狀聲報於99年6月4日清算完結,此有聲報狀
在卷可稽,足
認
聲請人已違反
前揭法定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之規
定,應處以罰鍰,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