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淑惠、林鼎原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8年2月19日、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林淑惠、林鼎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⑵債務人林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淑惠、林鼎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⑵債務人林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另查本件債務人林鼎原業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死亡,故本更正裁定內,不再列入其於
當事人欄位。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