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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3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4號 債 權 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林穎竹、賴哲學 、日月冠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債務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1日經 授中字第100320684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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