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446號
債 權 人 匠優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吳盈達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匠優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三丞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㈡確認吳盈達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㈢確認陳明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