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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4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42號 債 權 人 劉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借款債務人係良屋企業有限公司或劉衡松個人。   ㈡債務人良屋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    變更,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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