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42號
債 權 人 劉南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良屋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借款債務人係良屋企業有限公司或劉衡松個人。
㈡債務人良屋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法定代理人如有
變更,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