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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46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42號 債 權 人 中科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慧 債 務 人 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債 務 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   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   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惠玲發支付命令部分,查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   ,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定有明文。非如無限公司   股東須於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無   限責任。查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之組織形態為有限公司,其   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依上開法條規定,乃以其出資額為限。   今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即該公司唯一股東陳惠玲須承擔公司債   務,於法自屬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否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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