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4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6號 債 權 人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丁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   業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11809號函准解散,   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準用第79條   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