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792號
債 權 人 李金足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綠奕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蕭佳貞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蕭佳貞是否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蕭佳貞是否為綠奕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
人?請提出具法定
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