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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60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 債 權 人 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彬 債 務 人 一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玖萬叁仟陸佰壹   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肆   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貳   佰貳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   年息百分之六⑵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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