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945號
債 權 人 倍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其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其美是否為
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其
住居所地。
㈡確認債務人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敘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