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46號
債 權 人 于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玲惠
債 務 人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疇a捌佰■穫B伍元
,及其中ぇ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え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二十五日起,ぉ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陸
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か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
佰玖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
ぇ年息百分之六え年息百分之六ぉ年息百分之六お年息百分
之六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