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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啓勇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同年9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潘啟勇」之記載應更正
為「潘啓勇」。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