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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1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493號 債 權 人 正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雲    城是否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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