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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25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541號 債 權 人 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斌 債 務 人 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零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   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超過前開   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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