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
債 權 人 新興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金葱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游欣亮發
支付
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15日經授中
字第0993408725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