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
債 權 人 新興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金葱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游欣亮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為其
法定代理人。(
經查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15日經授中
字第0993408725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且未
向本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
定應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敘明對債務人游欣亮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