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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2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 債 權 人 新興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游欣亮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經查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15日經授中    字第0993408725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且未    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    定應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敘明對債務人游欣亮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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