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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2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91號 債 權 人 福興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進昌即竣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竣宇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永錩有限公司或竣宇工程行,如有誤載,併    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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