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91號
債 權 人 福興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振福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進昌即竣宇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竣宇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永錩有限公司或竣宇工程行,如有誤載,併
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