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3號
債 權 人 雄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振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銘泉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銘泉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