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93號
債 權 人 皇晨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永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銓慶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銓慶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30日經授中字第
10032197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