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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3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93號 債 權 人 皇晨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慶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銓慶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30日經授中字第   10032197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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