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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37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93號 債 權 人 皇晨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昌 債 務 人 銓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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