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90號
債 權 人 皇晨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永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票票號GN0000000、GN0000000、GN0000000之利息
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即
退票日為100年8月1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0年6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032197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