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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3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90號 債 權 人 皇晨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票票號GN0000000、GN0000000、GN0000000之利息    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00年8月1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0年6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032197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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