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643號
債 權 人 協威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欽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串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永串律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03403526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
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