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0號
債 權 人 國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長安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簡輝行即立吉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