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債 權 人 鋐展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麗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稷隆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林敬熹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
㈡確認稷隆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