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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6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1號 債 權 人 鍾秀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民金屬鐵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541,760元整?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卷附本院97年度執果字第103316號執行命令說    明一記載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270,000元及執行費用新臺    幣2,160元,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金    額新臺幣541,760元顯逾執行標的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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