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1號
債 權 人 鍾秀琴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民金屬鐵作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541,760元整?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卷附本院97年度執果字第103316號
執行命令說
明一記載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270,000元及
執行費用新臺
幣2,160元,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金
額新臺幣541,760元顯逾執行標的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