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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6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 債 權 人 丞風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宥建設有限公司、郭財情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中宥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983252165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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