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
債 權 人 丞風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美鳳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中宥建設有限公司、郭財情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中宥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983252165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