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714號
債 權 人 盛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倫
債 務 人 汎米羅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