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893號
債 權 人 昱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嘉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江因哲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江因哲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