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893號
債 權 人 昱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嘉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江因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
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據
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未敘明對江因哲請求之原
因事實,致本院無法認定是否其對請求及原因事實為何。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江因哲是
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
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7 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