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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7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893號 債 權 人 昱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因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 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據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未敘明對江因哲請求之原 因事實,致本院無法認定是否其對請求及原因事實為何。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江因哲是 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7 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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