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42號
債 權 人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昭慧
代 理 人 吳俊彥
3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統圖書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新臺幣94,50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及如何計算得出。
㈡是否請求未到期之租金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