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42號
債 權 人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昭慧
代 理 人 吳俊彥
債 務 人 華統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
駁回(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
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
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自民國
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9日」給付
聲請人租
金新臺幣13,500元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請求,然
查該租金債權清償期未屆至,債務人未有給付義務,是依
上
開規定,
本件聲請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