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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06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42號 債 權 人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代 理 人 吳俊彥 債 務 人 華統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   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   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自民國   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9日」給付聲請人租   金新臺幣13,500元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請求,然   查該租金債權清償期未屆至,債務人未有給付義務,是依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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