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841號
債 權 人 欣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彬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常發布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常發布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經授中字
第100315728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