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90號
債 權 人 金典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晨鐘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宏嘉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金典廣告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