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391號
債 權 人 天鎏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政吉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遠洋國際海產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顏秀如、劉俞琪、陳柏勳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
標的物為何(標的物及其數量需確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釋明其起
迄日、利率
及其計算方式為
按年息、月息或日息。
㈣請釋明債務人遠洋國際海產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
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