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
聲 請 人 建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榮鎮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伯彰發給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相對人公司之解散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3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