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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5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 聲 請 人 建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伯彰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相對人公司之解散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3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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