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91號
債 權 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欽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勁節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崧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月26日經
授中字第0973506439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