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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7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890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啟有限公司、林天生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捷啟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0326994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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