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890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豐年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捷啟有限公司、林天生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捷啟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0326994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