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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78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890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年 債 務 人 捷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慧 債 務 人 林天生 一、債務人林天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捷啟有限公司部分駁回。按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務人捷啟   有限公司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14日   內補正「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捷啟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0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03269942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9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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