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喬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宜嘉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票號FA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何?(
聲請狀附表
記載發票人為喬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
所載不同)如有誤繕,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