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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台灣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1401室 法定代理人 井上忠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貴公司現在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聲請   狀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確認台端有無收受系爭票據號碼DA0000000支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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