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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拍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美伊娜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建勳 相 對 人 儀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 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 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8年3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相對人儀淑芬分別於⑴88年1月8日,⑵88年6月9日向聲請 人借款⑴500,000元,⑵2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 均為94年7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詎相對人自91年8月14 日後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465,512元及利息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匯款回條2件、借款之傳票2 件(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 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烏日區 │自治 │ │545 │建│772.91 │50萬分之9183│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82 │臺中市烏日區自│鋼筋混凝土造 │5層:81.63 │鋼筋混凝土│全部 │ │ │ │治段545地號 │13層樓房 │ │造 │ │ │ │ ├───────┤ │ │花台:1.18│ │ │ │ │臺中市烏日區新│ │ │陽台:9.79│ │ │ │ │興路75號5樓 │ │ │ │ │ ├─┴──┴───────┴────────┴──────┴─────┴────┤ │共有部分:自治段7建號,2,1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27/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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