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美伊娜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建勳
相 對 人 儀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普通抵押之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
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
最高限額抵押亦有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8年3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
(三)抵押權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
(六)
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
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相對人儀淑芬分別於⑴88年1月8日,⑵88年6月9日向聲請
人借款⑴500,000元,⑵2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
均為94年7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詎相對人自91年8月14
日後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465,512元及利息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
書1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匯款回條2件、借款之傳票2
件(均影本)、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
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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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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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烏日區 │自治 │ │545 │建│772.91 │50萬分之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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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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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 │臺中市烏日區自│鋼筋混凝土造 │5層:81.63 │鋼筋混凝土│全部 │
│ │ │治段545地號 │13層樓房 │ │造 │ │
│ │ ├───────┤ │ │花台:1.18│ │
│ │ │臺中市烏日區新│ │ │陽台:9.79│ │
│ │ │興路75號5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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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自治段7建號,2,1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27/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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