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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松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朝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票據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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