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
聲 請 人 伸東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朱柏雨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金額,得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屆期提示
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
)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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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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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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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2月9日 │450,000元其中 │97年8月8日 │97年8月8日 │CH621902 │ │
│ │ │345,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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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