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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3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08號 聲 請 人 中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銘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據號碼00000000之本票付款地即發票人郭銘仁營業所所   在地為何?   ㈡本件所欲聲請之本票(共計13張)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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