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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4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 聲 請 人 呈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林清利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為   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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