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4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由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仁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張運金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 477,899元,到期日民國96年11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本票之到期日為96年11月30日,聲請人於95年11月30日提示 ,因到期日尚未屆至,不得為付款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 ,依前述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