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浚雄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元森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元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
本件請求票據號碼CH485579、CH485591、CH430328之利
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