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燦然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瑋晨工程有限公司、盧淑娟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載付款地為「營業所」,其所在地地址為何。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