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03號
聲 請 人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辝
乃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
㈡確認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