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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隆 相 對 人 涂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年度存字第九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結算年資協議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99年度中勞簡字第 124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 ,而提供新臺幣486,833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 第9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和 解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存 字第 915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 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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